案例简介
2023年4月,杭州的陈女士购买了一份重疾险,合同规定观察期为180天。在第170天,陈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,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疾。陈女士申请理赔,保险公司以在观察期内确诊为由拒绝赔付。
案例分析
观察期作用理解不足:陈女士对观察期设置目的不了解,观察期是为防范逆选择,保险公司在观察期内承担风险较低。
忽视时间节点:陈女士未留意确诊时间在观察期内,导致无法获得理赔,失去保险保障。
健康管理与保险规划脱节:若陈女士提前做好健康管理和保险规划,可避免在观察期内出险。
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:
1、明确观察期时长: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观察期天数,做到心中有数。
2、规划健康与保险:提前规划保险,保持健康生活方式,避免观察期内发病。
3、关注观察期条款细节:了解观察期内出险的具体处理方式和后果。